5月31日上午,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 记者获悉,其中一起案例为, 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 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 因犯猥亵儿童罪, 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 据了解,黄某(女), 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 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年生) 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 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 仍于年3月至8月间, 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 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网络配图 据了解,该起案件中, 黄某30岁左右年纪,离异。 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