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但在离婚案件中,曾经的结发夫妻变成仇敌也是屡见不鲜,甚至为了利益最大化,“绞尽脑汁”地转移财产。近日,金坛一对夫妻的“离婚大战”在经历了丈夫起诉离婚、妻子起诉丈夫和婆婆转移股权、丈夫再诉离婚后,终于落下了帷幕。由于丈夫擅自转移股权的行为被判无效,妻子在离婚时分割到了属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 吴先生与妻子阿雅于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两年后携手走进婚姻殿堂,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年8月,吴先生突然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离婚。他诉称,两人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也已经彻底破裂。 网络配图 虽然两人已分居半年,但得知丈夫真的要离婚,阿雅还是懵了。她通过工商注册登记查到,丈夫名下的公司股权在起诉离婚的一个月前已经“改旗易帜”,换成了婆婆的名字。法庭上,阿雅称,两人属于自由恋爱,婚姻基础牢固,坚决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认为两人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驳回了吴先生的离婚诉请。虽然法院没判离婚,但这样一闹,夫妻缘分也算是尽了。为了防患于未然,年,阿雅将丈夫和婆婆一起告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据了解,吴先生名下的这家公司是在小两口结婚后的年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最初投资者有两人:吴先生和案外人刘某,刘某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年7月,吴先生将所持有的该公司40%的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的母亲,并签订了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后的一个月,吴先生就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此,阿雅认为,公司股权明明价值万元,丈夫却以如此低价转让给了婆婆,明显出于不良用意。但吴先生辩称,虽然公司注册资金是万元,但他实际仅出资20万元,而且是由其父母掏的钱,以他的名义注册的股权,分红各半。如今,母亲要收回股权,他认为无可厚非。吴母也表示,公司出资的钱是他们出的,从没说过要赠予儿子儿媳。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可以认定,公司成立时间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不论吴先生和其父母之间对于公司出资或是分红的约定如何,即便是以其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法院判决,吴先生转让股权的行为,未经妻子的同意,应属无效。今年初,吴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一次,阿雅也同意离婚。经过法院调解,最终,女儿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元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各自均摊。另外,吴先生还对名下公司的股权进行了财产分割,折价8万元给了阿雅。(文中人物系化名)来源:常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