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公告,明确自公告之日起,自然人在常州市取得或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将分情况对不动产登记中婚姻状况审核进行改进。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以申报人书面承诺为依据 11月23日,常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民政局、司法局、人行常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的通知》,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实施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工作的公告》,新规从12月1日起实施。 公告规定:“不动产的共有情况主要依据当事人申报,不审核当事人婚姻状况,经各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分中心)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共有人,且与合同等登记原因文件记载内容不冲突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包括取得不动产登记和处分不动产登记,分为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多种情形。按照新规,今后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询问,如拟登记的权利人与购房合同、发票凭证等原因文件上记载一致的,则不需要再提供结婚证、单身证明、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但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约定或离婚析产等情形除外。 两大类情形仍需审核婚姻状况当事人申报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不等于一方所有来源:常州日报 编辑:沙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