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公告,明确自公告之日起,自然人在我市取得或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将分情况对不动产登记中婚姻状况审核进行改进 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以申报人书面承诺为依据 11月23日,市国土局、房管局、民政局、司法局、人行常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的通知》,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实施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工作的公告》,新规从12月1日起实施。 公告规定:“不动产的共有情况主要依据当事人申报,不审核当事人婚姻状况,经各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分中心)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共有人,且与合同等登记原因文件记载内容不冲突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包括取得不动产登记和处分不动产登记,分为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多种情形。按照新规,今后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询问,如拟登记的权利人与购房合同、发票凭证等原因文件上记载一致的,则不需要再提供结婚证、单身证明、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约定或离婚析产等情形除外。 两大类情形仍需审核婚姻状况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简化登记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初衷是高效服务、便民减负,既是尊重当事人意愿,也是大势所趋,我省苏州、徐州等城市已经开始实施。 不过,12月1日后,我市不动产登记,也并非都不审核婚姻状况。有两大类情形,登记部门仍需审核婚姻状况。 一种是“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及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等情形”。 另一种是,考虑到房改等历史因素可能造成存在隐性共有人的情况,为确定不动产权利人,新规以年1月1日为界,登记在此以前的,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仍需审核婚姻状况。个别区、镇分界日会有所差异,其中武进区以及邹区镇、郑陆镇、奔牛镇为年5月1日。 此外,当事人申请办理姓名、坐落、补证、换证等非处分类的登记,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原登记日期在年5月1日以前的,金坛区在年1月1日以前的,仍按原登记簿记载状况进行登记。溧阳市的不动产登记按照当地规定办理。当事人申报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据记者了解,不动产登记部门改进当事人婚姻状况审核后,大家普遍关心可能会出现的道德风险,即夫妻一方申报不实给另一方造成不动产损失。 对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政已经有所考虑。比如,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夫妻之间重新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可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此外,夫妻一方可申请查询婚姻存续期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瞒共有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的,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预告登记,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登记部门提醒,不动产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