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告

()苏民初号

张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张晶(居民身份证号码****X)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返还人民币.7元,支付利息.57元,违约金.6元,消费手续费.7元(利息算至年5月11日),承担年5月12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被告张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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