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中国刑法中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属于减刑范畴,比如说死缓减为无期与第一次便被判无期的罪犯,在实际执行的最少刑期上还是有所差别的。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减刑可分为减刑、应当减刑两种,两种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有区别。

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上述四种刑罚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减刑。

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根据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这儿的悔改与立功表现,只要具备其中之一便可减刑。

当然,如果两者皆有,便可在法定的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至于是否达到实质条件,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重大立功表现包括六条: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有突出表现的,六、有其他重大贡献。

确有悔罪表现,指同时具备四项,即:一、认真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那么申诉、累犯、未履行财产刑,会影响减刑吗?申诉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它与减刑看起来有点矛盾,毕竟申诉代表罪犯不服从判决,也就不符合认真悔罪。不过实际上来说,法律对申诉与减刑之间的影响,并没有具体细致的规定。犯罪分子可以一边通过亲友申诉,一边好好表现,争取达到法定减刑条件。

罚金刑即针对贪污犯罪、单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种类犯罪设置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刑罚,执行的财产应全部上缴国库,但它不代表交不上便要如何。未履行财产刑在执行中是否涉及减刑,要看具体的情况。

我国刑法第53条有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这儿的减轻不是看受刑人的悔改或立功表现,只是看其实际负担能力而变通,与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减轻是互不影响的。累犯即数次违法的犯罪分子,一般的累犯是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它与前两条完全不同。

任何累犯都要从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累犯不适用于缓刑。第八十一条又有规定:累犯不适用于假释。不过虽然有上述规定,却并未明确表示,累犯不能减刑。因为减刑本身是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那么只要犯罪分子在四种刑罚内,积极改变达到法定减刑条件也应可减刑。只不过,在考虑减刑时,应从严处理。

案例1:年4月1日,陆某因犯盗窃罪,被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要求其退赔违法所得,并处罚金50万元,那么刑期便从年7月24日起至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陆某被移送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他在服刑期间有认罪、悔罪表现。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等。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不过鉴于陆某系累犯,且未履行财产刑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严,值得注意的是,这儿是应予从严并非取消减刑。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陆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从严处理,也就是在限度条件上,减刑的限度即应当执行的最低刑期。不同刑期的限度都是有区别的,比如说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是无期徒刑,那就不能少于十三年,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起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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