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9-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点击箭头处   根据《辽宁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辽卫发[]55号,以下简称《方案》)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辽卫发[]6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第一批)工作经企业申报、资质审核、限价收集、企业确认等程序,最终形成了《辽宁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以下简称“挂网目录”),并于年5月24日正式向社会公布。

  为做好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第一批)议价及结果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的主体

  全省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纳入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第一批)范围,同时鼓励其他所有制形式、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参加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

  医疗机构是议价采购的主体,鼓励医疗机构间联合开展带量采购。

  二、医疗机构网上阳光采购高值医用耗材的范围

  (一)本次执行网上阳光采购的挂网范围为神经介入类、非血管介入类、体外循环和血液透析类产品,共有种,其中神经介入类49种、非血管介入类种、体外循环和血液透析类种。其它类高值医用耗材暂由医疗机构按原方式采购。

  (二)关于挂网目录增补

  根据《方案》规定,未纳入挂网目录中用量少的特殊高值医用耗材和临床急抢救高值医用耗材以及新注册、新型号的产品,需在平台上填报《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需求表》,经过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后,发布增补公告并按照《方案》规定申报流程进行增补。

  三、关于议价和采购价格制定

  (一)议价组织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和监管,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挂网目录内的医用耗材议价,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组织、引导,并通过网下议价、网上填报的方式开展议价。各级医疗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议价和采购价格制定工作,并以市为单位报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挂网采购价。凡在本辖区医疗机构产生新低采购价格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采集、上报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全省价格联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尊重医疗机构的采购主体地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干预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的行为和价格。

  (二)议价方式

  议价采取网下议价、网上填报方式。议价组结合企业产品报价、限价及临床使用量等信息,与生产企业就申报产品销售的价格进行议价。完成议价和采购价格制定后,要直接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填报。

  (三)议价程序

  各医疗机构或联合议价组分别依据本单位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需求,在挂网目录中进行产品遴选,形成本医疗机构的议价采购目录。并与生产企业进行面对面议价。议定的价格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挂网后直接作为医疗机构的网上采购的成交价格。

  对于挂网目录中没有限价的种产品,各医疗机构或联合议价组应先询价、后由专家制定限价后进行议价。

  (四)议价工作要求

  1、高值医用耗材实行的是限价挂网方式。限价制定后的产品,一旦议定价格高于限价,无法在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上填报。需要重新组织议价的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议价工作。

  2、各议价组做好议价全过程记录,经议价组成员签字确认和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报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网上阳光采购议价及采购价制定的依据。

  (五)结果公开

  议价工作结束后,各级医疗机构可以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了解其他医疗机构的议价结果。

  每一轮议价结束后,议价结果将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价格调整

  1、网上阳光采购医用耗材实行价格动态管理。产品确需进行价格调整的,采购平台原则上每半年开放一次,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发布公告,议价组可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议定价格。

  2、实施价格联动机制,凡出现新低的高值医用耗材产品挂网价格,需报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统一安排进行调整作为新的议价依据。

  3、省属医疗机构与所在市医疗机构对同一产品议定的价格不一致时,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同市同价的原则取低值及时调平;如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格低于重新议定的成交价格,仍按现行采购价格采购。同时,填写《辽宁省医用耗材成交价格调整申请表》(见附件3),连同相应佐证材料,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进行调整。

  四、执行时间

  各医疗机构从年8月25日起开始执行挂网采购结果,采购周期暂定1年。如需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配送关系的确定

  (一)产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机构。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只允许配送本企业产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需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中选定,被选定的配送企业必须及时在网上响应、确认。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挂网目录下的产品,必须选择同一配送企业配送。

  (二)各医疗机构要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从生产企业选定的本医疗机构所在配送单元的相应产品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并及时签订《辽宁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委托配送函》(见附件1)。

  (三)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确立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阳光采购医用耗材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强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医疗机构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共同做好本次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议价及采购价格制定工作,努力构建依法、诚信、公正、和谐的购销新秩序。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方案》有关规定采购、配备、使用挂网产品,尤其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保临床需求,实现平稳过渡。鉴于我省第一次实行以省为单位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网上阳光采购给予1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清库、换货工作。从年8月25日起,不允许销售原库存产品。

  2、认真签订并履行合同。医疗机构要与挂网产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工作,确定购销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50号)相关要求,与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见附件2)。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非挂网产品或高价采购挂网产品,严禁网下采购。

  3、各医疗机构要与确立配送关系的生产、配送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做到网上操作与网下及时沟通相结合,以提高网上采购、配送、入库、回款的效率,满足临床需求。

  4、各医疗机构在整个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评价。对采购和使用异常的高值医用耗材应开展追踪调查,确保医疗机构安全使用、合理使用。

  (三)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方案》和《办法》要求,供应合格产品。各挂网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函中的各项要求,及时供应和配送挂网目录产品;各配送企业要确保有专人负责网上采购订单的查收和处理,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采购订单,并按配送时限要求和承诺,保质保量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配送工作,避免出现缺货、配送不到位等现象发生。对不能满足医疗机构需求,不履行承诺函相关要求的,将按《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辽宁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委托配送函

  2.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3.辽宁省医用耗材挂网成交价格调整申请表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6月17日

附件一:附件表

附件二:关于顺延执行年度辽宁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血管介入类)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

(附件见泰茂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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