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症状 http://news.39.net/bjzkhbzy/171129/5885336.html 法在身边 为了保护劳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主持人刘静在今天的节目中,邀请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孙秦霞,要和大家详细解读关于劳动法的相关内容! 上期我们在节目中已经和大家聊了劳动合同、加班工资、保险待遇、工伤等法律知识,今天的节目中要和大家详细解读关于劳动法的其他相关内容! 我们今天主要讲的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医疗期,应该就是指员工生病之后应该怎么办的法律规定吧? 是的,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含义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一段解雇保护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在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也不能解除合同。那员工的医疗期有多长时间呢,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医疗期,也就是员工在生病期间享受的解雇保护期是根据员工患病的严重程度和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间长短来决定的。首先,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其中,(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其次,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也就是说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简单点说就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医疗期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如果员工患病比较严重,可以经劳动部门批准延长。那我们比较关心的是医疗期内员工的待遇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们讲下面一个案例:厦门一家公司的员工尤先生被查出肝癌,这本就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然而,更让他意外的是,他的月收入由2.5万元降到了元。这件事被报道之后,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并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有人感叹:为公司拼命24年,查出肝癌后竟落得如此下场。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发放病假工资。在尤先生患病的年,厦门最低工资标准为元,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发放。其实这也是合法的,所以企业没有违法,虽然他们的做法令人寒心,但是这也只能说企业的良心不足,没有人情味。其实这只是很多企业的一个缩影。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31条、32条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医疗期公司最低应当发放员工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承担全额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如果在医疗期内,公司辞退员工了,需要给赔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规定的医疗期内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举个例子,如果员工的工作年限是5年,那么赔偿金就是5×2×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下面我们再聊聊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般老百姓讲的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双方劳动关系结束了。从法律上讲一段劳动关系的终结有很多原因,根据原因分为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终止比较简单,都是法定事由,劳动法规定:(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补充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当出现上述情况的时候,员工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听了这么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感觉这个合同的终止是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水到渠成的事情,那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什么意思呢,和终止有什么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比较复杂,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举个例子,一个员工工作五年,协商解除合同过的经济补偿金就是,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5,也就是一年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员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种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和刚才的一样。 以上两种解除都相对简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矛盾不是特别的激烈。 是的,这两种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些是不需要补偿的,最多也就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就是没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有一种解除合同的方式是什么呢? 我们要讲解的重点就是第三种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也是常见的矛盾比较大的解除方式,就是用人单位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过错性辞退是指: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适用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个“过错性辞退”,主要是员工违反了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员工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这个过错由谁说了算呢? 是的,过错性解除合同中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都不复杂,存在争议的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过错认定:过错程度是否已经达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步。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过错并不正确,应该如何赔偿?这些都是实践中纠纷比较多的地方。 看来公司想要以员工存在过错,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要慎重,这个一旦发生错误,造成的损失还是很大的。后果很严重。 是的,非过错性辞退,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适用类型: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有一种: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适用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看来即使是经济性裁员,也是要维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以及我们刚才提到的医疗期的员工的利益。 是的,我们看解除合同的规定这么多,这么详细,重点还是为了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员工的基本权益。 我们今天详细讲了员工非因工负伤或者生病期间医疗期及医疗期待遇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感谢孙律师给我们讲解。 孙:谢谢金坛人民广播电台,谢谢主持人和广大听众朋友。 孙:谢谢金坛人民广播电台,谢谢主持人和广大听众朋友。 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求助和咨询的,可将问题、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法在身边的工作邮箱 q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