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2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为,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

据了解,黄某(女),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该起案件中,黄某30岁左右年纪,离异。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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