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2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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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年度全市职工平均

工资及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7号),现将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月平均工资为元;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元,月平均工资为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月平均工资为元。

(二)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元计算。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元和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元。按照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元与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元。

(七)补缴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时,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年6月30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

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并自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困难企业大龄职工、大中专毕业生补缴任何阶段的个人窗口缴费,均可免收个人账户部分的保值费。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元(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资额)。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民政管理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元,其中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二)中央、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元和元。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标准为:按40%比例缴纳为元、按35%比例缴纳为元、按30%比例缴纳为元。

六、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元。

七、有关事宜

年度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75%;月记账利率为2.29‰。

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农保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75%;月记账利率为2.29‰。

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0.35%;月记账利率为0.‰。

本通知自年1月1日执行。

年12月23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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